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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個人破產申請

個人破產是在香港法例《破產條例》下的一種處理債務的方法,提供予無能力償還債務 (失業 或 家庭負擔過重)之人士,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破產呈請。

普遍人對破產的理解是比較負面的,認為這是一種沒有責任感及不肯承擔的表現。但從破產條例訂立的原意上看,正正是相反的。破產其實是賦予債務人保障基本生活的權利。

通過破產條例下的法律程序,使債務人不會因還款壓力而影響個人及受養家人的基本生活開支。

破產管理署會根據每宗破產個案的收入及整體家庭生活狀況去計算破產人士的基本生活支出額度,若然欠債人的收入比支出額度為少,便不用償還債項。以下綜合了一系列破產的好處與壞處。

破產的好處:

  • 提交破產呈請後,如有金錢相關的民事訴訟及被追收債項之行動會因而暫緩。
  • 債權人無論銀行或財務公司在正式破產令頒布後須立即停止追討債項及相關法律行動。
  • 破產人士仍可工作收取薪金過活,破產主任會計算破產人的合理生活支出並給予每月之日常生活費用額度,使破產人及受養家人能應付基本衣食住行上的需要。
  • 破產是把薪金收入優先考慮基本生活所需,剩餘金額才需要還款。
  • 不再需要為償還債務而身心疲倦。
  • 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信用卡數及私人貸款不用再還。
  • 負資產物業會由銀主收回及出售,不需再為供樓而煩惱。

破產的壞處:

  • 一般來說,破產期為四年,破產人士每月入息減去基本日常支出後,剩餘金額須作還款之用。
  • 破產期內,離境受到限制,需向破產官交代行程並得到同意。
  • 有現職工作的破產人只可以持有一個銀行戶口用作收取薪金之用。
  • 破產期內不能申請貸款,港幣100元或以上的信貸事前需告知其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身份。
  • 如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須通知破產主任及破產管理署。
  • 破產期內(一般四年)須遞交每個年度之收入支出說明書(週年報表)。
  • 破產後不能有奢侈消費,例如日常交通乘搭的士和自費旅行。
  • 破產人不可以購買貴重物品及購買資產例如物業,汽車等等。
  • 破產人士不能對已購買之保險作出供款。
  • 破產人士不能從事特定職業,例如律師、會計師、保險、地產和證券從業員和有限公司董事,甚至一些牽涉金錢及個人誠信的工作。

申請破產流程

  • 第一日債務人提供有關收入及債項等資料,由本事務所評估是否適合破產申請。
  • 一星期內擬定破產呈請文件並到律師樓宣誓,將破產呈請文件提交法庭存檔及排期。
  • 一個半月至兩個月排期聆訊期間可以替銀行戶口申請解凍(如有需要),獲法庭頒布破產令
  • 頒令後一星期內法庭頒令後約見破產管理署主任,遞交文件正式開始四年破產期

破產的費用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之時,需連同8,000元之款項一併繳交破產管理署,以支付破產管理署替破產人辦理破產事務之一切開支。根據破產條例,此按金必須繳付並不能減免,債務人亦須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予高等法院作排期聆訊之用。

有關刊登憲報

在頒佈破產令後,就有關的資料會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上刊登通告。

公務員須知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必須通知其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

破產會影響的行業

破產人士不能從事特定職業,例如律師、會計師、保險、地產和證券從業員和有限公司董事,甚至一些牽涉金錢及個人誠信的工作。如當事人屬於持牌專業人士,應諮詢相關專業團體,了解破產的影響。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從業員申請破產必須通知所屬銀行。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持什麼理由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

債權人或破產署主任可根據破產人不遵守破產條例規定、不按指示作出配合、沒有定時提交周年收入報告等等理由而提出反對。

破產人的財產

破產管理署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若破產人所居住物業是破產人名下資產,則會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一般可以繼續在該處居住 3至6個月,以便作出居所搬遷安排。

  • 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
    破產人如果蓄意隱瞞其財產資料(包括香港以外的財產),即屬違法,會被檢控。
  • 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資產
    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式轉移資產,實屬違法。
  • 破產人的公積金
    破產人的公積金會否提取作還款之用須視乎該公積金的條款所定,因此公積金人士需自行向僱主有關部門查詢該等條款。
  • 公務員的退休金處理方法
    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破產人。因此破產人須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領取特惠金

溫馨提示: 選擇方案要小心,申請人應諮詢專業人士之意見,切勿搵中介,選錯方案不但浪費金錢及時間,更會令債務問題更加嚴重